抚松县环境保护局自然状况
抚松县环境保护局位于抚松县抚松大街南新区,与抚松县财政局隔街相望。改革开放后,尤其是近几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局内5580平方米的五层办公大楼拔地而起,住宅楼与车库互相拱卫,院内绿化优美,环境宜人,为参乡的城市建设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抚松县环境保护局主要工作职责
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范性行政文件,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和执法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对区域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
㈡组织制订并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的环境保护内容;管理全县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
㈢组织全县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监理、污染限期治理、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控制问题、“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呈报)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恶嗅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品及机动车尾气的污染防治,搞好对全县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㈣负责全县各类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登记表的审查批准(按吉政发[2005]16号文件下放权限要求,除省控特殊项目和重污染项目外,县级环保局的审批权限为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和省管以上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预审,监督执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㈤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负责市境内环境监察,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组织全县排污费征收工作并依法监管使用;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处理乡、镇(办)之间的环境污染纠纷,接待处理有关环保方面的来信来访等工作。
㈥负责全县的自然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与野生动物、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地面水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规划工作,向县政府提出新建保护区、功能区的管理建议;指导全县的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
㈦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县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和党政领导班子环保政绩考核等工作;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㈧组织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开展环境管理干部培训和环境普法教育,并制定实施业务培训规划和计划。
㈨负责组织全县环境科学技术研究以及环境科技成果的管理与推广;组织全县环境保护设备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全县环境监测工作,加强环境监测的规范化管理;开展污染源调查与评价工作,掌握全县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状况和对外发布环境质量信息。
㈩组织开展全县的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组织指导全县环保系统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事项,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抚松县环境保护局领导分工情况
局长孙贵林同志负责全面工作,并主管财务、党务和纪检监察工作。
副局长麻俊仁同志协助局长分管宣教法制与自然生态保护科、环境监察大队。
副局长李铁同志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环境管理科、环境监测站。
抚松县环境保护局人员编制情况
县环境保护局领导职数:局长1人,副局长2人;科长(主任)3人。
机关公务员8名,机关工勤编制1名。
两个事业单位。监测站:20人。
监理站:48人。
抚松县环境保护局各部门分工情况
县环境保护局内设3个职能科(室)、两个事业单位。
内设科室是办公室、环境管理科和宣教法制生态科。
两个事业单位是环境监察大队与环境监理站。
㈠办公室
1.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贯彻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文秘、保密、档案、文印、催办查办。
3.做好局内外各种会议的组织、材料准备和日常的文电处理,打字印刷、档案收集保管和保密工作。
4.负责机关内部考勤、值班安排、精神文明建设、政务公开、人事工资手续办理及公务员年度考核、离退休干部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
5.负责局财务工作,搞好会计监督;负责全县排污费的解缴和管理工作,并及时从财政部门拨回环境保护所需要的各种款项。
6.负责局机关内部的教育、整顿工作和全局工作计划、总结、信息上报等材料工作;负责本系统的评先推荐、表彰工作。
7.负责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及车辆管理、机关后勤总务(水、电、电话、办公楼)的管理;负责全局办公用品的购置、发放和管理。
8.负责人事、劳动工资的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
9.完成局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
㈡环境管理科
⒈负责全县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执行国家有关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监督全县对环境有影响的各类建设开发等活动,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参与制订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环境整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中环境保护内容的环境影响评价。
3.贯彻执行环保经济技术政策、产业政策,监督执行国家、省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4.审查审批制投资项目的立项报告、可研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审查核准制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和备案制项目备案中的环境保护篇章。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受理、审查、现场勘查与审批。
5.负责上述各类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环境保护“三同时”实施方案的审查把关、试生产批准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6.承担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县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党政领导班子环保政绩考核和方案的制定、任务落实,考核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对环境保护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⒎依据国家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抓好全县的污染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全县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拟定年度污染源限期治理计划,下达环保治理补助资金计划。
⒏负责环境保护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区域经济开发环境整治规划、各类环境功能区划的制定、审批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的环境统计工作。
⒐作好全县各类废水、废气、固废(含尾矿渣及医疗垃圾)、噪声、振动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机动车尾气的污染源管理与污染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县的污染防治动态。
⒑抓好污染源治理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和环保治理技术的把关、资格审查,组织污染治理项目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⒒贯彻、落实国家和各级政府及人大、政协的环保执法行动方案、意见,调度和组织好全县的环保行政执法检查、环保专项行动以及各项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等工作。
⒓负责全县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及污染控制制度的落实工作。
⒔抓好全县的主要污染物负荷总量控制工作和全县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下达全县的总量控制计划、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⒕完成局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临时中心工作任务。
㈢宣教法制生态科
1.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保护、自然保护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状况的调查工作,依据调查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保护生态环境的计划、建议及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对策。
3.负责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协调工作,指导全县生态经济建设工作并负责典型总结和经验推广。
4.负责全县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建设与推广普及工作;负责生态工业园区、环境优美乡镇、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的规划发展、审报命名和推广工作。
5.负责县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审报、建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等景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生态保护执法检查;负责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
6.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组织全县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作好与各级新闻宣传部门的信息联系。
7.抓好全县环境保护系统及局机关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在中、小学校开展环境保护教育;负责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的评比工作。
8. 贯彻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负责环保行政处罚材料的审核工作,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各类行政许可文书的规范操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组织环境保护听证;负责人大、政协提议案的办理工作。
9.完成局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8.完成局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
环境监理大队工作职责
⒈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检查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贯彻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
⒉依法对本辖区内的一切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⒊负责对本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来信来访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查处工作。
4.依法、科学、足额、全面、及时对中省直企业和辖区内各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
5.对本辖区建设项目“三同时”、限期治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验收。
6.负责向县局提交对本辖区内排污单位的监督监测计划。
7.负责提出排污收费污染源监测计划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工作,并建立排污收费监理档案。
8.负责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理工作经验。
9.负责对抚松县企事业、个体工商户的排污费征收工作。
环境监理大队设环保举报热线12369
环境监测站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对本辖区内的大气(含降水)、水体、生物、噪声等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
2.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本区域的环境监测及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资料;
3.承担污染治理项目和限期治理项目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核定监测;
4.承担本区域内综合性环境调查及污染事故和环境纠纷仲裁监测;
5.编写本区域内环境质量季报,年报和环境监测年鉴;
6.对本县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各类环境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为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
7.承担抚松县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任务;
8.承担对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鉴定任务;
9.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积极组织和发动群众参加环境监督活动;组织群众性的环境监测网;
抚松县环境保护局各项收费标准及依据
排污费的收费标准及依据
征收排污费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征收标准:
㈠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㈡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㈢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法费征收标准
⑴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即无防渗露、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他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⑵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1000元/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