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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局

 

一、基本概况
  抚松县劳动局1986年至2005年经历了4次变化。2001年机构改革在原劳动局基础上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四个科室,有综合科,社会保险科,仲裁监察科,就业培训科。有6个直属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劳动监察大队,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就业服务局,城市扶困办,人力资源市场。
  二、领导及其分工
  徐   海:负责综合科
  常冬尼:负责就业培训科、就业服务局、基本医疗保险中心、社会保险科。
  石  斌:负责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城市扶困与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刘金刚:负责仲裁监察科、劳动监察大队。
  三、劳动保障局机构设置情况
  局机关内设机构:综合科、就业培训科、仲裁监察科、社会保障科。局领导指数3人。
  局下设事业单位情况:
1、就业服务局(下属二级局)。
2、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3、劳动监察大队。
4、城市扶困与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5、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四、人员编制情况
  1、局机关公务员编制12人,实有11人,公勤编制1人,实有1人。
  2、就业局:原编制30人,实有30人,增设劳动保障事物所(现在为17个乡镇、27个社区),又从各乡镇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剂人员41名。现编制71人,实有71人,其中:局内设科室人员10人,劳务市场3人,各乡镇劳动保障事物所(站)57人。
  3、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编制15人,实有19人,领导指数2人。
  4、监察大队:编制11人,实有13人,领导指数2人。
  5、城市扶困办:编制3人,实有6人,领导指数1人。
  6、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编制2人,实有2人,领导指数1人。
  五、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措施;拟定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适合于本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方面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县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落实监督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执行国家、省、市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优惠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执行国家和省、市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措施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境就业的管理办法;办理有关区域间和境内外劳务合作业务。制定并实施城市扶困工作规划,落实城市扶困工作政策,征缴、管理、使用城市扶困资金,开展送温暖工程。
  (四)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以及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规则和措施;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推行评估认定制定。
  (五)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修定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依法开展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仲裁监督;执行国家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以及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县级企业劳动模范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拟定全县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措施;实施地方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县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根据国家工伤认定标准,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贯彻国家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
  (八)执行省医疗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的政策;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按照国家的管理规则和标准,审查认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
  (九)贯彻执行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按照国家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承担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委托管理省直驻县用人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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