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政发[2004]50号
抚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
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现就我县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坚持社会保障水平与县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着眼于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转变观念,自力更生,发挥政府、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积极性,为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积累经验。
基本原则:坚持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由近及远,逐步完善;保持社会保障政策的连续性,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国家统一决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人为本、就业优先,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控制失业率;社会保障标准要与县情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明确划分社会保障事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把握节奏,维护社会稳定。
二、政策措施
(一)对象和范围。
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对象和范围是2003年9月底纳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机构统一普查统计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的下列人员(含供销社系统国有身份的职工):
1、在中心的下岗职工;
2、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
3、其他离岗人员;
4、企业新裁减人员。
在中心下岗职工是指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且仍在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
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是指基本生活保障协议期限届满已出中心,未在本企业重新上岗也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
其他离岗人员是指2001年12月31日前离开工作岗位,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应进中心,但因各种原因没有进过中心,且应解除劳动关系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
企业新裁减人员是指2002年1月1日以来,国家和省停止进中心政策之后,被企业裁减下岗,且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企业应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在岗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
(二)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计算方法。
1、计算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按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和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人均工资计算;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企业的月人均工资的,按实发工资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企业人均工资的3倍;本人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本企业月人均工资计算;本企业月工资无法确定的,按不低于我县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最高上浮30%。
2、本人月平均工资及企业月人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算: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实际领取工资额
本人月平均工资=
12个月
前12个月实际支付职工工资总额(含基本生活费)
企业月人均工资= ÷12个月
前12个月实际领取工资(含基本生活费)平均人数
3、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由企业按本人在岗工作年限(扣除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年限,下同)计发经济补偿金。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在岗工作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计算。
4、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由企业按本人在岗位工作年限计发生活补助费。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在岗工作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5、试点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计算截止时间统一为2003年12月31日。
6、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应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大龄下岗职工和工伤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1、截至2003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和工龄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有条件的企业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逐月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企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2、对无条件实行内部退养的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和工龄满30年的下岗职工,在实现就业的前提下,企业可与本人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3、下岗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至4级的,企业不能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和终止劳动合同;被鉴定为5至6级的,应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如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企业除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外,还应按规定标准,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被鉴定为7至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并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社会保险费清理和补缴。
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期间,要对试点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全面清理。国有困难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1、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一次性足额补缴;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先将涉及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的欠费补齐。特殊困难企业,试点期间,经县政府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级审核批准。个人欠缴(含利息)一次性足额补缴,企业欠费部分一次性至少补缴实际拖欠额度的50%以上,可为其正常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2、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原则上应一次性足额补缴;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应先将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自《吉林省实施失业保险办法》实施以来拖欠部分补齐,其余部分,由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补缴计划,分期补缴。
3、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个人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足额补缴。
4、对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收滞纳金。
(五)企业拖欠职工债务处理。
企业要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分开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和集资款等债务问题。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原则上要一次性偿还,一次性偿还有困难的,也可以与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协商签订分期偿还协议,明确偿还期限。企业可以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变卖和出租闲置的固定资产及采取处理库存产品等形式解决拖欠职工债务问题,同时冲减国有资本金。试点企业不能妥善处理拖欠下岗职工债务问题的,原则上不得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
(六)国有困难企业认定。
1、这次试点中的国有困难企业是指2002年以来连续2年亏损,或上年度严重亏损、固定性支出大于现金流入的国有企业,不包括执行政策性关闭破产、天然林保护工程等国家专项政策规定的企业。
2、国有困难企业认定,由县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对需予以财政补助的企业,向县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专门工作组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七)资金负担办法。
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所需资金,依法应由企业支付。对已实现再就业的地方国有困难企业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所需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按以下办法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助:
1、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出中心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所需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由中央财政补助50%,其余部分由企业和县财政分别负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县政府视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2、其他离岗人员和企业新裁减人员,所需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由中央财政补助三分之一,其余部分由企业和县财政分别负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县政府视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3、国有困难企业应将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自筹资金足额存入县试点办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专户。
三、工作程序
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与初审。
属于试点范围的国有企业向县试点办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实反映企业基本情况。试点办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
(二)制定工作方案。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试点办的指导下按照就业优先原则,制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工作方案,落实相关政策,核定人员数量,界定补偿类别,测算资金规模。企业制定的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工作方案须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组织意见。
(三)申报就业状况。
下岗职工向企业申报就业状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已被其他用人单位录用的,提交本人在新用人单位就业证明;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灵活就业的,提交本人户籍所在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四)审核与公示。
县试点办各专门工作组,对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各类资料,应予以严格审核。
1、审核本人身份证件、人事档案、劳动合同、本人填写的《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个人登记表》、再就业状况证明。曾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审验进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原始凭证。
2、审核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有条件企业实行内部退养人员等数量。
3、审核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补助费核定方法和计发办法。
4、审核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和企业拖欠职工债务处理情况等。
企业应采取适当方式,将拟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名单、个人补偿明细、补缴社会保险费及债务处理等情况向全体职工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五)解除劳动关系。
公示期结束后,报经县试点办确认后,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对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应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1、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在《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人员明细表》上签字,企业为其开具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机构统一制发的《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告之按规定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事项。
2、企业将报经试点办审核批准的《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人员明细表》送代办银行备存,并协助代办银行为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办理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4050”人员就业补贴储蓄存折。储蓄存折由企业负责发放。
(六)移交人事档案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1、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中,已被其他用人单位录用的,企业应将本人档案移送新用人单位;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企业应将本人档案移送到县就业服务机构。同时,试点企业应将《吉林省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人员明细表》抄送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应及时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3、企业党、团组织应及时为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办理转接组织关系。
四、促进再就业,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
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虽然坚持就业优先原则,但是仍将会有一些国有企业下(离)岗职工向失业并轨,同时县委、县政府决定今明两年我县国企全部退出国有经济序列,一批符合政策条件的国有企业将陆续实施关闭破产,就业转失业人数还会持续增加。为稳定就业局势,缓解就业压力,在试点过程中要着眼于建立健全平衡劳动力供求矛盾和抑制失业率攀升长效机制,继续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方针,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扩大就业总量。
(一)要大力开发就业岗位,落实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在试点过程中,要将扩大就业和开发就业岗位放在社会经济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开展创业促就业活动,壮大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中小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扩大就业总量。要进一步加大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工作力度,帮助国有企业下(离)岗职工实现再就业。要切实落实再就业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就业服务补贴等再就业优惠政策。对属于“4050”范围,且从事灵活就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按不超过本人上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30%给予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50%。
(二)加强技能培训,建立联动机制。
要加大对下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力度,充分发挥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结合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国有企业下(离)岗职工就业择业观念和再就业技能培训,增强他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市场竞争就业的能力。
尽快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再就业联动机制。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国有企业下(离)岗职工,低保金的发放要与其参加再就业准备活动及参加社会公益性劳动等挂钩。要加快就业服务的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国有企业下(离)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三)要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妥善安置富余职工。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从源头上调控失业人员数量。在试点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规范裁员行为。凡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措施不落实,不补缴社会保险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偿还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进行裁员。企业一性次裁减人员超过50人以上的,应事先向当地政府报告。
妥善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国有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要坚持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产,妥善分流安置下(离)岗职工。实行改制、出售、兼并、租赁、承包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后,要优先接收安置原企业下(离)岗职工。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将下(离)岗职工与主体企业剥离,分流安置到改制后的经济实体中。这部分人员应及时重新签订和变更劳动合同。
(四)搞好失业调控,建立预测预警机制。
严格失业登记和就业登录制度,使失业和就业显性化。对已通过各种渠道实现再就业的下(离)岗职工,将进行就业登录,对有就业要求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对没有就业愿望的人员不再进行失业登记。
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要把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离)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同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结合起来,完善失业就业统计制度,建立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实行动态分析监测。要在城镇登记失业率、长期失业人员比例、失业人员增幅、就业形势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我县失业预警线,制定相应预案和应对措施,缓解就业压力。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分步实施。
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劳动关系、促进就业试点,是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而复杂的任务。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握节奏,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从现在起到2005年末为试点实施阶段。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安排和实施办法,报县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二)明确任务,合力推进。
试点企业是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工作的主体,企业领导和职工要转变观念,克服等靠要思想,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做好试点工作。要严格执行试点政策,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试点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责任是指导企业全面贯彻落实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政策,帮助企业研究试点资金筹措渠道、办法和方式,及时研究处理企业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并做好本行业的稳定工作。
政府主要职责是积极促进就业,有效调控失业,监督检查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政策、补助资金以及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试点政策和标准,对试点范围、对象及人员和资金规模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同时,要广泛开展面向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及时办理失业登记、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专门窗口,指导协助试点企业认真清理和补缴社会保险费,为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地方对试点工作的资金投入,保证国有困难企业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并加强对试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计经局要指导帮助试点企业筹措资金并妥善解决拖欠下岗职工的各类债务问题,促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民政部门要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中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信访部门要成立试点信访接待室,加强对群体性上访等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和工、青、妇组织,也要结合各自职能,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县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办公室,要采取一站式办公等措施,提高工作效率。
各部门和试点企业要严肃工作纪律,对不执行试点政策,损害职工权益,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以及工作不尽职尽责,造成企业和社会不稳定,影响较大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者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强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各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活动。引导企业职工、下岗人员以及全社会,充分认识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深入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规定。要坚持深入企业,广泛接触职工群众特别是下岗职工,既要准确摸清他们的心理活动,及时把握他们的思想状态,全面了解他们的就业愿望和现状,更要注意帮助他们振奋精神,鼓起勇气,积极克服工作及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进一步理解改革,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要结合自身职能,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耐心细致地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注意解决好试点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各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意掌握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中的矛盾和问题,及时认真研究解决措施和办法。要加强对群体性上访等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性事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和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 职工 就业 意见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开发区管委会,人武
部,法院、检察院。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