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抚松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有关单位,各属省企业:
现将《抚松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制度 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开发区管委
会,法院、检察院。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3月13日印发
抚松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302号令)、《吉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2001年第128号令)及《白山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白山政发[2005]2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管理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一)政府。
各乡镇的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解决突出问题,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因领导不力而发生重特大事故和发生事故后不能按规定及时亲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并将重特大事故发生率列为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考核内容。
各乡镇政府必须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及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对重大危险源及重特大事故隐患必须落实评估、监控、整改措施及责任部门、责任人;对重大群体活动、公共卫生等可能发生突发性事件的隐患,要根据预案有针对性的开展演练,落实防范措施。凡不制定救灾预案及措施不到位而酿成重特大事故的,要追究当地政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人的责任。
上级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下级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并由上级政府组织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由上一级政府给予表彰奖励;重点工作或主要管理目标任务不完成,本级政府及其领导人不得评为该年度先进。
各乡镇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代表同级政府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乡镇必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群体活动的安全监管,发现违法、违规等危及安全的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严肃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理。
(二)管理部门。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条块结合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网络。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局长(主任、经理)是所辖行业或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所辖行业或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1)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管理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前期预防措施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2)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冶金、机械、轻工、医药、建材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负责全县铁路监护道口安全的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4)公安部门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全县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的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单位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县属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5)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并承担相应的监察责任。
(6)工商部门负责对生活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市场开办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7)建设部门负责全县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公用事业供热、燃气和城市公共客运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8)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检查,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县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从业人员资格及其运输工具(车体和危险品标识)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依法对营运性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实施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依法督促汽车客运站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防止超载车辆出站,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9)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对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10)文体部门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县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对以文体主管部门名义举办的大型文化、体育演出等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11)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县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负责食品卫生、消毒产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和食品包装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中的放射防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采供血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12)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药品生产、研制、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13)环保部门负责大气、水体、土壤、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14)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15)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16)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旅游业单位(旅行社,旅游区、点,星级饭店等)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17)水电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18)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对非法开采、越界开采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1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0)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配合安监、治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 21)其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2.落实“谁审批,谁负责”责任制。县安监、公安、交通、工商、质监、国土资源、卫生、文化、农机等部门,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按规定需征求安监部门意见的,要由安监部门提出意见。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在项目设计、施工及验收阶段同时征得安监部门的意见,确保项目建成后不留任何安全隐患。如因执法不当或失职造成重特大事故,要追究有关执法人员的责任,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企业
企业必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网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管理。各企事业单位的厂长(经理)、主要负责人是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制
(一)事故隐患是指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防范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定期对安全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登记建档,采取整改措施,并记录在案;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按规定上报,并认真开展监控和整改工作。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全面负责,.并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制;
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重点排查、分析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研究落实防范、监控、整改措施;
3.落实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
4.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和责任人,并迅速组织实施;
5.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6.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登记和整改档案。
(四)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领导,对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负责。
1.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做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整改及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落实到位。
2.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要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督、监察和行政处罚工作,并将督察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并及时处理。
(六)各级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有权提出整改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部门应当立即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
(八)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及时将《重特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和整改方案报送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重特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后,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分类建档,并按事故隐患等级逐级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应报至市级,特大事故隐患应报至省级。
(九)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应当由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
三、伤亡事故责任追究制
(一)要严格执行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要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0个小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4小时;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小时,否则按瞒报处理。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或受伤5人(含5人)或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所在地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做好事故处理相关工作,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三)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都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90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意见。
(四)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或者虽不是特大安全事故,但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事故,对事故发生地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行政正职,视情节严重程度和责任关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社区),县政府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所辖企业,以及企业内部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综合目标责任状,并实行严格的奖惩,切实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到实处。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各级政府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有关部门正职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两次工作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建立例会制度。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由专人负责,认真落实。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各级政府一年中应开展不少于两次集中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并适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整改,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进行跟踪督查,坚决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制度
各乡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中省直企业应在每个月的月初向县安监部门报告一次伤亡事故情况。每个季度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遇有重大活动、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及时通知安监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实现与安监部门的信息联网。